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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儿童保护考察报告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6日作者:lx
2006-7-6
      应亚洲法律资源中心的邀请,由全国律协未保会主任佟丽华带队的来自湖北、河南、福建、天津、重庆等地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一行六人组成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考察团于2005年5月23日至6月4日考察了香港的儿童保护工作,并与有关机构进行了法律交流。本人作为湖北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有幸参加了此次活动,并与香港的有关人士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与沟通。
    考察期间,我们访问了香港法律援助署、香港申诉专员公署、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政府法定机构;访问了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当值律师服务等团体和服务机构;走访了协青会,循道卫理会西湾河综合服务中心火凤凰计划,防止虐待儿童会等民间团体;旁听了香港高等法院、东区法院案件开庭,并与儿童法庭法官座谈;还与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李永连博士进行了交流,了解香港儿童保护的现状。
    一、关于香港儿童保护立法
    香港规定18岁以下为儿童, 10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2003年7月前是7岁)。
    在香港现行的法例当中,并没有一个专门条例是保护儿童权益。但是儿童在各方面的权益是受到不同条例之保护,例如各项有关性侵犯及虐待或忽视看管儿童的法例,则包括在三个不同的条例:
    (一)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条)
    第123节,任何男子与十三岁以下之女童发生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第125节,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第135节,任何人导致或鼓励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或导致或鼓励任何人与该女童或男童作非法的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二)侵害人身条例(香港法例第212条)
    第27节,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虐待、忽略、抛弃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三)管制淫亵与不雅物件条例(香港法例第390条)
    任何人向青少年人发布不雅物品,不论是否知道该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该人是青少年,均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2个月。
    二、可以借鉴的经验
    1、警司警诫令: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对一名少年犯(未满18岁)施行警诫,而不向其提出刑事检控。因为将少年涉入刑事诉讼对其是痛苦的经历,刑事罪名的成立和判罚的污名可能对其造成不能弥补的伤害,因而实施警司警诫令免将少年犯带上法庭受审。
    先决条件是:①有足够的证据检控少年犯;②少年犯自愿及明确认罪;③少年犯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同意进行警诫。当然,还要考虑:①罪行的性质、严重性;②少年犯的犯罪记录;③受害人的态度;④少年犯家长或监护人的态度。
    实行警司警诫令后,除交警方由少年保护组监管(最长期限为两年)外,警司可将该少年犯转介香港社会福利署或教育署以获取专业的事后辅导。
    其经验可取之处:对轻微的少年犯给予改正的机会,免留案底,并交由专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给予教育帮助。
    2、法律援助署
    在香港进行民事、刑事诉讼,聘请律师的费用很大,一般人承担不起。经济困难的人要进行诉讼,可到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救助。
    香港法律援助署是政府法定机构,现有550名职员,其中有70名律师。首先对申请援助人进行经济审查,根据经济收入、资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申请人家庭年收入在155800港币以下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对象不论是否香港永久居民,只要是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而经济困难的人均可申请。
    2004年申请的法援案,刑事有4477件,批准3013件,民事17729件,批准9012件,合并22206件,批准12045件。获得援助的比率占54.24% 
 

    对法援案件,交由该署律师办理或转交香港律师办理(按规定由法援署向承办律师付费)。2004-2005年度,法援署财政来源7.8亿港币,支付给转办律师的费用就高达5.5亿港币。
    对索偿超过6万元的法援案,申请人应将6%--12%拨入法援基金以帮助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
    经验可取之处:将法援索偿所得的一部分拨入法援基金,滚动帮助更多的人。
    三、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
    1、协青社
    协青社于一九九一年成立,一直专注于为边缘青少年提供危机介入服务,特别是为每年六万多名离家出走的年青人。
    其服务特色有“外展服务”,深宵外展服务队队员,每晚深夜至翌日早上六时,走遍全港每个角落,主动寻找通宵流连在外,无家可归或离家出走的青少年,把他们带回危机介入中心作进一步协助。协青社亦设有一条二十四小时的专人回应的紧急热线,以便为年青人,甚至忧心忡忡的父母提供服务。
    另一特色是危机介入住宿服务。有男女中心及女中心各一,能分别收容15名男、女青少年。中心每年365年日,每日24小时全天候开放,为流连街上的青少年提供即时、安全及温馨的家庭式住宿服务。中心的专业社工不单单为入住的年青人提供个人及小组辅导,而且会尽快接触家长,以了解及处理年青人离家的原因,好让他/她们能够尽早返回家中重过正常生活。当他/她们离开中心以后,社工仍会作六个月的跟进。
    2、火凤凰计划
    火凤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前身乃“火凤凰辅导计划”,这是一项从1992年1月1日开始,由湾仔警区与循道卫理中心合办的先导服务。
    对一些因犯轻微罪行而被警司警诫的青少年,从旁指导,给予支持及鼓励,引导他们重回正途。其服务内容有:个别及家庭辅导、义工服务、小组活动、历奇训练、家长活动、交流体验团。2004年,受警司警诫交由该计划的少年犯共有400多人。经过火凤凰计划培训的改好率为92%。由此获得政府每年支助100多万元。 
 

    3、防止虐待儿童会
    1978年,浑身伤痕的40磅重10岁女童自到警局投诉,引发新闻媒介讨论和关注香港儿童问题,由此于1979年4月成立民间的儿童保护组织即防止虐待儿童会。经过25年的发展,由几名义工借房提供服务到获得政府机构认可拨款聘用19名全职专业社工和文职人员,租用两个中心提供多元化服务,并依靠200名成人和儿童义工协助,推动香港儿童保护工作。该组织属非政府机构,设立热线电话27551122,接受投诉。其工作是由社工上门,有伤带至医院检查,进行心理辅导。该会总干事雷张慎佳介绍,全年经费800万,其中政府支助126万,公益金500万,其余为其他捐款。
    经验可取之处:这些民间机构发展初期均由个人自愿组织,义工参加。在服务得到社会认可后,政府亦相应拨付一部分资金,购买其部分服务或支持社工服务。
    香港参与儿童保护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在自发积极参加儿童保护工作,有些经验值得借鉴。香港不允许未满18岁儿童进入游戏机室和买六和彩、马票,不允许对其出售香烟。但是香港街头不时可见穿着暴露的少女桑拿等广告和油麻地庙街出售色情杂志和色情碟片,由此可见,对儿童的保护和对儿童的不良影响同时并存于香港这一复杂的国际大都市。在香港,儿童保护工作亦是任重而道远。
         2005年6月22日